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境外进行投资的企业应当先通过商务部门和发改部门的审批,拿到《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后再前往投资目的地进行公司注册,银行开户,后回到境内投资主体的开户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这是合规投资流程,但是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很多企业已经提前注册好境外公司,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时候才发现没有取得商务部门和发改部门的两个证书,于是就去商务部门和发改部门办理补备案审批。这样的操作无疑是违规的,国家相关部门对于未批先设的态度也是持不同观点。那么对于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未批先设,应该怎样做到合法合规,顺利通过商务部门和发改部门的审批呢?
如果是以境内自然人身份设立的境外公司,这个也无疑是违规的。以自然人设立的境外公司不允许也不符合企业境外投资审批的条件,首先自然人不能作为投资主体,其次目前政策也不允许自然人直接对外投资。如果是以境内企业身份设立的境外公司,这个就要看投资主体位于境内哪个地区和境外公司的成立时间,不同的地区对于未批先设有不同的要求,具体可以咨询境外投资备案王老师,给您出具完整合规的ODI审批方案。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金融类业务的,应该如何办理主管部门登记?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金融类项目,应直接向境内金融主管部门如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机构申请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并且2018年3月1日起也需要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的规定,向发改部门进行备案或核准,再向属地银行办理外汇登记。
权限划分: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至3亿美元(不含)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不含)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注册地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投资主体通过提供融资或内保外贷等方式进行境外投资的,也需在发改部门备案。